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将《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0年10月28日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合法、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一)事前公开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双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等信息。
1.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2.执法依据。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抽查比例等。
6.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方式。公开市民族宗教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开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民族宗教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对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3.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在服务窗口主动公开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条件、标准和审批或办理程序,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的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3.行政强制。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不予公示的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行政信息;
(五)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评估,依法说明理由,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三明市民族宗教局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五、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
(二)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六、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二、记录方式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五、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六、管理与使用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方式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的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五、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意见或建议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变更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和责任
(一)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二)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四)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