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6-0400-2022-00024
  • 备注/文号: 明民宗〔2022〕6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宗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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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转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框架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治平畲族乡 时间:2022-11-11 17:03
 

各县(市、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现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框架文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监督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及时修订(制定)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场所财务管理水平。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2年11月11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框架文本)》的通知

 

闽民宗〔2022〕92号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提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会制度,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我厅研究草拟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框架文本)》,提供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参考。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及时修订(制定)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场所财务管理水平。

 

附件: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框架文本)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22年10月24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框架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场所的名称是……,地址是……。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场所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本场所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场所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场所配备的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且按规定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第七条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本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本场所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条 本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场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场所一般应当制定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原则为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十四条 本场所年度预算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并在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本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本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场所各项收入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通过单位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方式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转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互联网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应当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 本场所应当建立收入管理措施,并针对主要收入,制定细化管理办法(可另行制定制度,也可在本制度中进行细化,以下涉及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的条款亦是如此,不再赘述)。

十九 本场所各项收入应按照收入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法事收入(指与提供法事活动相关的香铂金、安置禄位等收入)、祈福收入(指与提供祈福活动相关的收入)等(具体收入内容由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下同)。

第二十一条 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租金收入、餐饮服务收入、导游服务收入等。

二十二 商品销售收入主要包括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等商品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措施,对收款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定期核对库存数量,确保收款票据的安全完整。

二十四 本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通过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现金投放捐款箱、互联网支付等方式接收捐赠的现金资产,以及接收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二十五 本场所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十六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票据的,本场所应当在票据上注明“捐赠人匿名”或“捐赠人放弃票据”等字样。同一月份收取的上述捐赠款,若捐赠人没有要求开票,本场所可合并出具捐赠票据。

二十七 捐赠人通过捐款箱以及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捐赠的,本场所应当在捐赠票据上进行备注。

第二十八条 本场所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构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产生且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的,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场所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三十条 本场所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场所应当制定财务支出审批办法,明确财务支出的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等。

第三十三条 本场所     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应当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数额特别大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场所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活动成本,包括宗教性服务成本、经营性服务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具体内容可由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三十五条 本场所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具体内容可由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本场所应当制定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场所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需要制定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建设,要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商,要编制预决算书,要办理完备的工程承包手续、验收手续,有条件的场所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和造价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1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本场所出借数额达     元以上的,借方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本场所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第四十条 本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保证按期偿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措施,确保场所的资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场所应当将价值     元以上的资产(明确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四条 本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场所对外投资,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四十七条 本场所管理收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登记入账,不计提折旧,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四十八条 本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每单位资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九条 本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场所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审计,并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本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本场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以张榜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本场所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经       日本场所管理组织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自当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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