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6-04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 明民宗(2023)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宗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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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制定《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时间:2023-07-03 11:22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制定《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将市局制定《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辖区重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指已列入省市县三级联系点、备案登记点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其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照执行。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3年4月17日


三明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项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场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管委会,通常3-5年一届。管委会成员应由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民间信仰学识和工作能力的信仰群众组成。管委会成员要分工明确,实行“民主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建立健全并遵守本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民间信仰活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保障信众信仰自由权益,维护场所和活动安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对台交往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间信仰进行渗透,严防境内邪教组织利用场所进行非法活动。

 五、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积极参加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慈善事业。     

 六、坚持政治理论、时事形势、政策法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个人综合素质。定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行。

七、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方案和场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应负责任。

 八、负责民间信仰活动和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众服务。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场所经费必须用于本场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场所管理成员中分配。提倡场所收入三分之一用于日常管理和场所维护等基本开支,三分之一用于与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开支,三分之一用于公益活动和服务社会等慈善开支。
    二、场所应到就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建立场所管委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场所管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帐、钱、物分开管理,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场所实行民主理财,严格财务制度,日常小额开支由场所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超过3千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场所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其中单笔开支超过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事先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每年第一季度要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场所前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六、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打开奉献箱(功德箱)时,需三人以上管理人员在场,会计负责记账,出纳负责现金收、存。收入时要及时入账,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账外设账,不搞小金库。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报销。

七、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帐,保管负责财产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帐、帐钱、帐物相符。

八、活动场所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以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九、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本场所管理组织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管理制度

 一、会计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二、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三、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大胆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五、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七、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八、保证会计凭证归档及时,按要求负责整理会计档案,离任时须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档案交接,并按规定年限保管会计档案,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手续等。

九、财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安全管理制度

一、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场所和社会良好秩序及信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场所和活动安全。

二、场所应分工成立安全小组,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导组织信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民间信仰活动。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引导信众讲文明、学法、知法、守法,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治意识。

四、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进入场所。不得收留不明真相外来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并向当地乡镇(街道)和民宗部门备案。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制止,果断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警。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六、加强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管理制度

 一、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众学习宣传《福建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众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坚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香火炮烛、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六、严格场所香、烛、鞭炮、烟花的管理,场所要有专人负责香、烛、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工作,要设立安全的燃香、烛和燃放鞭炮的位置,并指导信众准确按位置燃放。未经批准,不得在场所及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确需要燃放的,要经场所同意并在场所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安全燃放。

七、要自觉接受消防、民宗和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抓好火灾隐患整改和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负责人要负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卫生防疫制度

    一、场所应当组织场所管委会成员和信仰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众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四、场所内如发生新冠、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街道)、卫健委、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五、县(市、区)民宗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物保护制度

    一、活动场所要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场所内的文物一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出售、挪用或赠送。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基本建设、发展旅游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五、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建立记录档案,依法保护本场所的文物。

 

活动管理制度

   一、场所管理组织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有序的民间信仰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及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防范和杜绝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邪教渗透。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着力提升民间信仰文化内涵,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合乡规民约,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

三、常规民间信仰活动应在场所内举办。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活动期间应落实专人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四、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进行申报,经所在村(社区)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批,县(市、区)民宗局备案。

六、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必须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23年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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