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6-04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 明民宗〔2023〕3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宗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一、授权审核(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材料与一次性告知单内容相符;
(三)申报项目材料缺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书面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政策规定,作退件处理的,发给退件通知书,备案一份,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授权人的职责
(一)审批办及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类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
(二)审批办及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授权内容、范围和条件,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认真受理和办理,严格把关,确保在承诺时限内提前办结;
(三)审批办及窗口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对授权审批事项负责;
(四)严格执行“窗口无否决权”制度,杜绝办事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五)局驻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日常负责人全面负责对窗口审批事项进行协调办理和督促,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三、授权内容、范围
(一)授予窗口直接办理事项
1.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及年度审查的初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3.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二)窗口受理审核后,需经局领导签批,局务会研究事项
1.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设立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设立初审
3.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初审
4.在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5.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授权单位(加盖公章):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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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