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6-04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明民宗(2025)2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宗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现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林业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局
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的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
意见(试行)
(闽民宗〔2025〕61号)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交建局、资源生态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总结相关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以创新的精神和举措,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取得实效。
(二)尊重历史。历史地对待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广泛收集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有关历史沿革、协议合同、权属纠纷等情况资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科学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
(三)属地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四)主动申报。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稳慎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确权登记要把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关,先易后难、分类施策,依法依规通过必要的整改、完善补办手续等方式,逐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
(六)底线防范。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三、政策措施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权申请主体
1.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主体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2.个人(包括宗教界人士)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等非宗教组织不能作为申请主体。
3.未经依法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场所,不得按宗教用地类土地使用权登记,杜绝“搭车”办理。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权现状认定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牵头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对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成时间等进行确认。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
1.宗教活动场所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土地权利类型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同时期发生用地行为的相关政策:
(1)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发生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未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由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包含用地面积、用地时间、建设规模、建成时间及历史沿革等情况的书面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或市级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佐证材料,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用地行为发生于1987年1月1日之后的,应当提供用地审批材料;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应依法处罚,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于用地行为跨越1987年1月1日前后的,应区分1987年1月1日前、后的不同用地范围,分别处置。
(2)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发生于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前的,可不按使用林地项目对待,不需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198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需要补办用林手续的,应当提供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且符合现行用林政策。在选址红线范围内有涉嫌违法违规破坏林地的,应依法查处后再进入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
(3)对位于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属于地方管理)区域内,在自然保护地设立前已经存在且无权属纠纷、自然保护地设立后无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物)所有权
1.建设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且至今没有改、扩建的,不需要提交规划核实材料。建设于1990年4月1日之后的,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和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如按规定符合补办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2.因历史久远等原因确无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可以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可以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
(五)其他相关问题处理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发生时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等情况以及相关申办材料,扎实做好地籍调查指界工作,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2.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局部存在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在不影响建筑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登记。
3.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四、办理程序
1.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
2.宗教活动场所宗地四至,应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要求指界,由所在市、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依法向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宗教、自然资源、住建、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宗教事务部门要牵头建立沟通会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对涉及农业、水利、生态环境、消防等其他部门业务的,要主动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事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创造条件。对确因政策法规等限制原因暂不能马上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登记造册,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对依法应当整治或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处置或完善审批,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审批,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发证方式使违法问题合法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宣传,将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程序等宣传贯彻到位,争取宗教界的充分理解,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历年来形成的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到宗地勘界和边界纠纷调处等工作中来,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分类有序进行整合,鼓励撤并农村空置堂点,严禁新建活动场所,严禁改建、扩建、异地重建。严厉打击未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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