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落实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制定了《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如下。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场所落实主体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为依据,健全场所消防规章制度,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切实提高场所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工作目标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开展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达标创建活动,50%场所应达标,选择一批基础好的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育工作;2022年9月底,70%场所应达标,示范创建场所达到15%;2022年12月底,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实现全部达标,示范创建场所达到30%。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责任无“盲区”。场所管理组织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消防安全年度计划,落实经费预算。不得存在无人负责,包括场所负责人未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未配备专(兼)职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无经费预算等消防安全“盲区”。
(二)设施管理无“误区”。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在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加强火源、电源等各种易燃易爆品管理。不得存在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出口等应急指示灯故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不够畅通;用火用电用气设施不符合标准,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混设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消防安全“误区”。
(三)巡查检查无“雷区”。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器材全面巡查,重要节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用火用电以及危险品的日常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存在明火进殿堂,乱拉电线、电线杂乱、电线裸露,电动车不按规定随意充电,存在宿舍等生活区滥用热水器、电暖器等消防安全“雷区”。
(四)培训演练无“险区”。场所应当在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每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常住教职人员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进行1次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场所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得存在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消防演练,无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人员等消防安全“险区”。
四、职责分工
场所主要负责人作为场所安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负责并抓好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场所管理组织要履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提升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是宗教事务的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细化落实方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在场所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要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协调消防救援部门为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消防技术支持。
要发挥宗教团体的监督指导责任,加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管,推动场所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通过召开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考评细则》,认真排查本辖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面部署开展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
(二)对标自评。各场所要依照《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考评细则》开展自评,分数达到要求的场所,及时报主管的宗教工作部门,由宗教工作部门组织考评验收。鼓励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专业机构对场所达标创建开展消防安全指导和评估工作。
(三)分类考评。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对申报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的场所,要严格考核评定标准,规范考核评定程序,组织考评验收,做到成熟一家,考评一家,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切忌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对评分达到70分的,确定为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场所;评分达到90分的,确定为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示范场所。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考评细则,已制定考评细则的,要对照省里的考评标准进行查缺补漏、优化完善。
(四)强化督查。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加强督查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及时责令场所限期整改;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较大的,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该挂牌督办的要挂牌督办;对于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五)经验总结。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进行推广,推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整体提升。
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宗教院校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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