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带您速懂《条例》!
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时间:2021-10-09 17:17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1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教务,规范教务活动,加强教风建设,制定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宗教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予以处理。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2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3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人才建设,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4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5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6

第十七条  举办宗教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经费、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指导宗教院校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计划,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和服务。
宗教院校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支持并协助做好宗教院校相关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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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7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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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内容、人数、地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举办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育培训招收本省以外教职人员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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