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带您速懂《条例》!
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时间:2021-12-14 15:17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惯在本人住所内进行的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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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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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宗教用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印制,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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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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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讲坛以及由信教公民参加的各类宗教教育培训班等活动,应当符合其宗旨和章程规定,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惯在本人住所内进行的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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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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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宗教用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印制,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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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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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讲坛以及由信教公民参加的各类宗教教育培训班等活动,应当符合其宗旨和章程规定,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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