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宗教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规范化管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修定印发了《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是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跨设区的市、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是明确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的报批备案程序。根据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工作精神,以及宗教界在省内经常性跨地区参加临时性的宗教活动(比如法会、礼拜等)等的实际需要,《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省内跨区域,包括跨县(市、区)以及跨设区的市常驻或经常性开展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需报我省宗教团体同意后,分别报同级的宗教工作部门备案。
三是明确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报批备案程序。对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因涉及教职人员管理关系的迁转,除了履行相应的报批备案手续外,还增加离开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间征求意见环节。《办法》第五条规定,跨区域从事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需经过双方宗教团体同意后,报两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明确了在办理跨省教职人员管理关系迁移时,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七条规定,收到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迁移申请的宗教事务部门,通过
四是落实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行业管理职责。考虑到不同宗教的不同情况,《办法》对报批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规范作规定,具体规范要求由各宗教团体根据自身宗教特点予以明确。《办法》第八条规定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规范本宗教的宗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
五是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责。《办法》第九条规定,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次修订,在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规则的基础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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