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二)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协调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帮扶活动,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制定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拟订有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对涉台、涉侨、涉外的民间信仰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包括3个机关行政科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 |
在职人数 |
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财政核拨 |
9 |
9 |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工作大局,团结带领全市民族宗教部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推进新形势下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成效,为推动三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迈上新台阶做出了积极贡献。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1.民族乡村民族企业持续加快发展。2017年,争取中央、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补助资金554万元,下达市级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资金148万元。加强挂钩少数民族村帮扶工作协调推动,启动新一轮挂钩帮扶民族村工作。深入民族乡、村开展民族领域“1+X+Y”专项检查活动,对2013年至2016年民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民族帮扶资金和民族政策落实到位。民族乡村旅游产业加快发展,青水畲寨景区被评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青水乡被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东坂畲族村被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全部荣登“清新福建”2017新晋品牌榜。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推进,新增第三批柯山、汀海,治平、湖背角、官坊等5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建设试点,青水、下沙、东坂3个畲族村被国家民委评为第二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并命名挂牌。精准帮扶助推民族企业发展,选派科级干部到少数民族企业清流爱珍豆腐皮专业合作社服务,组织少数民族茶企业参加2017年海峡两岸少数民族茶产业交流会暨第四届福建省少数民族名优茶评选活动,不断为民族企业搭建营销平台,帮助提升企业竞争力。我市青水乡在全省民族贫困村脱贫攻坚暨挂钩帮扶民族乡工作推进会上作典型发言,青水村古民居保护、东坂村乡村旅游民宿等典型经验在全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工作现场推进会上进行推广。全市乡镇工作现场会在青水畲族乡召开,市委杜源生书记、市政府余红胜市长分别就青水畲族乡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作为基本遵循,立足当地实际,依托高山生态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精准脱贫攻坚,抓好古民居、古村落保护和畲族文化传承等加快发展之路作了重要批示和肯定。
2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推进。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的士顶灯、社区LED屏等载体开展近年来全国、全省、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及民族政策知识宣传,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系列活动,积极传播各民族和谐发展的正能量,推动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命名三明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三明市列东中学、永安市青水畲族乡等8个单位为首批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基地”,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列东中学作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代表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暨城市民族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典型交流发言。永安市青水畲族乡被评为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在“时代三明杂志” 出版三明民族特色村专辑,全方位展示民族乡村发展新貌。举办“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喜迎十九大文艺晚会,首次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让市民实时观看,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认真落实公民成份认定管理办法,做好民族成份变更审批件办理。
3.少数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启动民运会承办工作,制定福建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初步工作方案,落实承办民运会和组团参加民运会经费预算,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250万元,确定参赛项目承办单位,板鞋、蹴球、高脚、陀螺、武术等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表演项目已组队并开展训练。继续指导推进畲族特色风情小镇建设,青水乡“小青瓦、白灰墙、坡屋面、翘屋脊”鲜明畲族风格、现代田园风光的乡村旅游休闲小镇初步形成,治平乡在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旅游中展示畲族文化。加强畲族文化传承与保护,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开展民族文化园、少数民族体育室外场地建设。加快推进三明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民族民俗展馆项目建设。指导青水乡打响“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旅游品牌,充分展示当地畲族美食、歌舞、祭祀、手工艺品、民族传统体育等传统优秀文化。
4.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有力推进。协调召开由市、县主要领导及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科学分析我市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具体措施。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对4处宗教场所设立进行依法审批或审核报批;深入开展有关宗教调研清理和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非法出版物及安全检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组织市、县共35名干部参加全国全省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系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职业技能。局主要领导在市委党校为全市统战、民宗系统干部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专题讲座,先后赴有关县开设宗教工作专题讲座,开展宗教政策法规下基层活动,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处理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部署宗教政策法规月学习活动,组织推动宗教干部、宗教界深入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国法与教规关系”为主题持续开展学习讨论,切实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5.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持续深化。全面开展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工作,12个县(市、区)已经普查10平方米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达1242处。新增确定6个场所为第二批市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我市有4处场所被确定为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指导,深入全市16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指导,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开展民间信仰管理情况调研。制订下发了《三明市民间信仰联系点管理实施意见》,以联系点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
6.爱国宗教团体建设继续加强。对市级爱国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评测评,强化了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能力。指导市佛教协会、市道教协会和市基督教两会分别做好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和市基督教两会会议代表人选确定,确保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手中。指导市天主教爱国会举办第三期天主教教友培训班。引导宗教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定期召开全市宗教团体负责人季谈会,加强宗教界思想建设;支持市佛教协会、市道教协会举办讲经交流活动,指导市佛教协会成功承办全省佛教讲经交流会,引导宗教界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指导全市宗教团体完成年检工作。重视道教人才队伍建设,对全市道教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总体要求。
7.宗教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在宗教界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引导宗教界正言正行,激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热情,在我市文明城创建中积极参加文明督导等活动,为三明创城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深化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在泰宁南禅宫举办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授牌仪式,指导市道教协会召开创建和谐宫观表彰大会,推动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全市佛、道教界开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生态文明寺观工作,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部署引导宗教慈善活动形成新常态,指导全市宗教界围绕敬老、助学、助残、帮困、修桥、铺路等慈善主题,坚持全员参与、民间运作、量力而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宗教慈善公益活动。据统计,全市宗教界共组织义工1000多人次,募捐善款达598万余元。引导宗教界参与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我市宗教界有12件书画作品被推荐参加省政协举办的全省宗教界书画作品展。
8.全面完成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我市数据采集填报录入和赋码工作。全市12个县(市、区)共完成民族事务相关数据录入填报64个,宗教活动场所采集填报600所,宗教教职人员采集填报768人,宗教团体采集填报48个,宗教工作机构采集填报13个,民间信仰重点场所完成采集填报12个,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76.66万元,本年收入287.85万元,本年支出258.36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06.14万元。
(一)2017年收入287.85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18.65万元,增长6.9%,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4.01万元,
2.其他收入3.84万元。
(二)2017年支出258.36万元,比2017年决算数减少10.84万元,下降4%,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00.8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60.6万元,公用支出40.05万元。
2.项目支出57.5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58.1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65.73万元,增长(下降)34.15%,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引进人才费用支出0.7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72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选派1名干部到少数民族企业清流爱珍豆腐皮专业合作社挂职。
(二)行政运行179.1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 28.74万元,增长19.12%。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
(三)其他民族事务支出27.8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4.74万元,下降14.55%。主要原因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项目跨年度未支出。
(四)农林水支出2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5万元,增长625%。主要原因是民族专项资金指标下达时间较上年提前,项目实施更加及时。
(四)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1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高龄退休人员未变化。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2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5.2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增缴费支出。
(六)行政单位医疗6.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75万元,增长14.02%。主要原因是人员及工资变动。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0.6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60.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40.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万元,同比下降49.49%。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0.5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调研检查工作及接待接待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7批次、接待总人数45人。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82%,主要是: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0.0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14.93%,主要是:公务活动、办公设备购置、其他交通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81.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绩效处要求,公开项目概况、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