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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