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怎么确定?
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时间:2014-04-21 14:41

  公民个人民族成份确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一定的程序确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于1990年5月1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确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中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更改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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