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
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时间:2017-07-19 11:35

  20156月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1990年的《规定》相比,在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则、基本精神是一贯、一致的。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这是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则;公民不能随意变更民族成份,这是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基本精神,新发布的《办法》一以贯之。《办法》也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政策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做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现象客观存在,社会反响比较大。经综合各方意见,《办法》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十八周岁之前,既限定次数(1次)、又限定条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发生收(继)养关系等情况);在十八周岁之后,限定时间(2年内)和次数(1次)。二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的程序更加便民。《办法》取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明确的审核期限,既减轻街道、乡镇基层单位的行政负担,又降低公民的办事成本。三是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办法》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数据备案、信息共享、工作协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四是对违法、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处罚更加严厉。《办法》明确规定违规变更民族成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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