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是宗教团体,例如:筹备设立佛教活动场所,必须由所在辖区的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如您想了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办理条件,可至我局网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页面了解,或至各区政府网站查看“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办事指南”。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