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在维护、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市民族宗教局 时间:2022-11-21 17:12

  《条例》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明确,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制定了相应措施,做到权责一致。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实物、重要史迹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财产保护方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